资源税改革意义(实施资源税法意义重大)
作者:张湄 发布时间:2022-03-28 23:40:30 点赞:次
1.资源环境问题的凸显,资源耗竭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行为的加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速,使得税制绿化不仅有强烈的税制动因,而且有广泛的社会共识,甚至还有深层的政治角逐。若不能构造行之有效的保障设施,展示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卓越功效和良好预期,则势必会影响决策者对确立这一主导目的的信心和决心。以资源级差收益调节登台的资源税制不断在寻求变革,历经《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整体改造,《资源税法》总体平移的资源税实质上又演变成了流转税。
2.这一变化反映出税收社会共治成为税收管理的发展趋势。改革坚持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形成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了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我国自2016年7月起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至水资源,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河北省先行先试,目前试点工作已扩大到9个省。
3.难题由此出现,为何同为一国疆域内的税法规范,有的单行税法文本开门见山书写立法目的,有的单行税法文本却对立法目的只字不提,恐怕首先在于税法独特的事理秉性。

一、资源税改革意义(实施资源税法意义重大),如何成功论述
1.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第3条在确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时,仅要求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有利于开拓财源,增加财政收入长期以来,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是这种计征方式不能真实反映资源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为不可扭转的税之大势。
2.因为不论何种特定目的税都绝非简单地停驻于经济诱导这一层面,而是时常辅之税款以专款专用,促导特定目的的根本实现,进而反向巩固特定目的的主导地位。只是过往每每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总是陷入违背普遍征收、税目范围界定不清、相关税制协调不畅等困局,致使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主导目的的征税范围体系始终无法形成。只是这确非政策法事理所能相助,却恰是特定目的税之机理所长。
3.特别是自财税〔2016〕53号发布以来,各种资源改革政策文本透射的资源税之目的凌乱、相互冲突,甚或矛盾的现象俯拾即是。因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条便直接将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简称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而《征求意见稿》第2条更是明确列示应税产品这一核心术语,且将其解释为矿产品和盐。制定税法之时即明确税之目的,创设立法目的条款也绝非孤案。

二、资源税改革意义(实施资源税法意义重大),怎么能陈述
1.于体系解释而言,尽管《资源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资源税法》等规范文本中高频出现应税产品、资源品位、销售额、销售数量等与财产税、流转税属性更为接近的语词表达,也极易搜寻到更为切合资源行为税秉性的蛛丝马迹。源消耗企业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成本。
2.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从保护资源角度来看,资源税法对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资源使用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都有利好作用。
3.资源税立法还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修复资源开采中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资源税实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应注意累积经验,待其他自然资源征税条件成熟后,对其进行征税。
4.更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资源税只将关系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课税对象,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再生周期较长的自然资源仍然徘徊在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之外。实践中也确实还存在诸如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之类的单行税,其母法文本开宗明义即书写立法目的。历次资源税母法变迁均未供给立法目的条款的创制经验,而不同规范性文件呈现的资源税之目的又千差万别,有些甚至还会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