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作者:吴宪翔 发布时间:2022-03-29 01:27:56 点赞:次
1.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商务部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对于任何分包或非法分包,其支付的现金不能在预缴税金时作为分包款扣除。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特别提醒: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
4.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一、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阐述
1.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书面文件是建设劳务住宅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和预付款的最重要信息。
2.建设公共服务适用一般纳税的,在扣除已支付的分款后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金额的基础上,按照2%的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

二、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快速梳理
1.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十五条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况,正确的是。
2.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跨县(市、区)分散纳税为建筑公用工资提供合理的避税服务,所得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分项付款后的金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