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退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管理办法)
作者:梁艳卿 发布时间:2022-03-29 03:44:31 点赞:次
1.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于自行车牌照税全年一次性征收和机动车牌照税上、下半年征收的,可于征期后一个月内办理。
2.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3.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代征代扣单位手续费的提退,原则上按季办理。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5.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随着征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市联网运行,退税销号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完成复核手续后,根据批准的退款申请书,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
6.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7.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

一、税收退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管理办法),如何诠释
1.关于财政调库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地方应调库数额,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发起,统一由省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
2.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其它原则税款的提退事项,只允许国库支库以上机构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税款的收纳,不办理税款的退付。
3.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4.为了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高效性,更好地履行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根据2009年税务总局规章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局起草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6.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

二、税收退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退税管理办法),如何开始认识
1.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表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办理。计会科将从国库取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二联做为分局、区(县)局的记帐凭证,并将第三联和退款申请书其中一联随同所附资料全部返回给基层税务所销号、保管。
2.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3.地方应调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增值税分享比重、省级财政部门垫付部分及留抵退税地方分担35%部分的数额计算。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4.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对上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35%部分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