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年度清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
作者:周洪超 发布时间:2022-03-29 04:39:35 点赞: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2.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所取得的发票,属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故意取得虚假、虚开发票的,应当向对方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不纳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在地税申报及缴纳。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
3.200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在地税申报及缴纳。境内居民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荣昌微发布讯(融媒体中心记者侯星宇)近日,记者从区税务局了解到,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启用新报表。相关的问题第1题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的内容包括。
5.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超过结转年限的,准予清算时弥补。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一、所得税年度清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如何开始确定
1.企业为职工的子女购买的医疗保险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
3.点击查看答案第6题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8括号22号),纳税人2018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资产损失备案。点击查看答案第5题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点击查看答案第8题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年。若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处理。

二、所得税年度清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怎么做解读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2.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成立的,在国税申报及缴纳。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4.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于开票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开票单位发生解散、清算、注销、破产等情形,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企业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企业能够提供交易合同、非现金支付证明、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出库单(领料单)以及经办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