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什么)
作者:苏玉生 发布时间:2022-03-29 06:02:00 点赞:次
1.即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在进行其他方面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于超过应缴纳数额税款的,可以先缴纳后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2.税务机关不能利用享有的权利牟取非法和不正当利益。"《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的服务。
3.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该了解自己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这里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以下介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要求税务机关详尽辅导办税手续的权利,它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程序、关于帐簿凭证的管理,购领发票等其它税务登记的手续、程序、方法等。
4.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建立税务举报制度,是开展群众性协税护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款跑、冒、滴、漏的重要手段。2001年4月28日,经修改后的新《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纳税辅导主要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税收政策、纳税核定、退税和减免税手续、应纳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缴款书的使用填开、发票管理等。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什么),如何做区分
1.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对于税务人员检查证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采用全国统一编号。为保证本公告所列各项权利义务的如期实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定期以不同方式征求纳税人的期望和满意度。
3.《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账簿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很大的了解,是必须为企业保守秘密。
4.有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得到税务部门的帮助,要求税务机关公平执法,以获得纳税人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和扣除,合法的减少应纳税额,依法享受或申请减、免、缓、退税款的权利。解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有权要求稽查人员妥善保管并按期退还从纳税人处调取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什么),要怎么样定义
1.具体内容如下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2.《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不能将享有的权利随意转让和放弃。
3.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4.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全体地税工作人员将对公告的各项内容负有直接责任。《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5.税务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本公告所列各项权利、义务的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