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追缴期限(税款追缴期限征管法)
作者:韩慧玲 发布时间:2022-03-29 07:20:49 点赞:次
1.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没有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一程序而仅仅是不主动申报纳税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罪,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虽有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而没有满足其他偷税罪构成要件的,同理也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偷税罪的行为在于欺诈性,具体表现为隐藏性、非公开性,而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表现为公开性,此与偷税行为理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藏性截然相反。
2.这里的纳税申报义务不是构成犯罪的唯一条件,即使纳税人不履行其纳税申报义务,偷逃税款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并不构成犯罪。
3.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企业存在真实交易,只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一、税收追缴期限(税款追缴期限征管法),怎么才能应对
1.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偷税而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与其纳税的实际情况不符的申报材料的行为。诸如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一般都没有建立账簿,偷税罪有关利用帐簿、记账凭证等作为犯罪手段的规定,一般无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犯罪。
2.根据申报的内容、方式及目的的不同,可将纳税申报分为:正常申报、减免申报、零申报、定期定额申报和延期申报。
3.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强制执行;国税发[2003]47号文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4.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二、税收追缴期限(税款追缴期限征管法),怎么做回复
1.《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最后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申报日期、接收人签字及所属税务机关盖章,以作为纳税人回执。
3.网的角度出发,立法者应加以不主动申报这一方式。新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