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抵扣期限(进项税抵扣期限)
作者:曾华良 发布时间:2022-03-29 09:18:03 点赞:次
1.首云公司认为,自己在支出超过合同总价的90%的时间在2009年11月10日,故西电公司应在2009年11月10日当天或次日内开具发票,其他任何时间开票都视为违约。
2.如果纳税人持续异常,税务机关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则存在监控不到位的风险。要知道自从有了抵扣期限之后,企业财务部门与非财务部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税局之间就不断这个问题扯皮,这个问题在本文后续篇章会提到。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3.一则:在实务中存在所谓按照税负率申报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的税负率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也不需要担心未认证抵扣的超过期限的问题,虽然企业进项虽然不存在超过抵扣的风险问题。蓝雁旻亦存在过错,理由如下:首先,蓝雁旻作为采购人员,接收发票和报账是其职责之且其在肯富来公司从事采购工作近7年,熟悉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知晓发票的抵扣时间。问题: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有申报抵扣期限。
4.首云公司指出发票应直接交至财务处,冯东泽并不清楚财务制度,然而根据西电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对冯东泽的权限没有争议,西电公司销售人员张玉亭联系冯东泽时,系冯东泽指示其放置在办公桌上,应该认为交付已经完成。

一、进项发票抵扣期限(进项税抵扣期限),怎样做研究
1.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关于合同履行情况,首云公司交付货款时并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西电公司表示自己提前开票行为亦是为了对首云公司的还款责任进行催促。而西电公司认为,该条款中的提供并不代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自己提前在2009年8月19日开好发票再提供给首云公司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开封锅炉公司开具本案4张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属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第三人正兴轮胎公司收到原告交付的发票时(2014年3月17日)已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
3.比如之前存在的滞留票问题,一直是税局风险管理的一个指标,对于滞留发票,税局可能认为,纳税人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不抵扣,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存在六种客观原因,才可以逐级上报、认证、比对和抵扣税额,而且需要纳税人依法申请,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无权主动为纳税人申报。
4.本案西电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开具了收款总额的专用发票,并交付至首云公司工作人员冯东泽处,现在首云公司提出财务人员收到专用发票时已经超过90日的认证期,首云公司对此陈述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亦不能证明西电公司交至冯东泽处发票已经过期。

二、进项发票抵扣期限(进项税抵扣期限),怎样才能诠释
1.报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邵武国税局举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3.蓝雁旻在其出具的《关于发票已过抵扣期限的说明》中确认由于认为自己手中没有将到期的发票而没有及时检查发票日期,导致没有及时报账,发票过期不能抵扣。解析:用大白话来解读,就是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就不存在抵扣期限的问题了。
4.虽然蓝雁旻上诉主张发票的报账需设备入库后方能报账,由于发票由其个人持有,在知晓发票的报账期限以及肯富来公司已经明确通知检查发票日期的情况下,如其认为因设备未入库而不能报账,也应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发票将过期的事实,避免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