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每季度公告一次)
作者:黄秋耉 发布时间:2022-03-29 11:13:09 点赞: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计统、征管部门应将欠税统计清单数据和相关帐簿记载数据与征管软件记录的电子数据按统一口径逐笔清理核对,并将经核定一致后的分户欠税情况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人欠税情况与纳税人帐簿记载的欠税数据再进行核对,并经纳税人确认签字后,核发《欠税确认通知书》,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2.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规范走逃、失踪户管理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杜绝税收管理员工作随意性,主管国税机关应规范走逃、失踪户管理,避免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过申报纳税期限或其他非正常状况而被误认为是走逃、失踪户。
3.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在公告期的上一季度(半年)内新发生的欠税数额。

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每季度公告一次),要怎样答复
1.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其他各分局应严格按《办法》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纳税遵从度。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2.由市州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在公告期的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市州局。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3.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4.需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市州局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当月25日前,将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欠税信息汇总后先通过行业网统一向省局报送,然后再将纸质资料报送省局备查。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5.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已下发各地。

二、欠税公告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每季度公告一次),怎样才能回复
1.做好分级发布欠税公告工作首次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纳税人开业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欠税累计余额为标准来划分;以后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划分。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2.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第二月(即11月)1至10日进行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度第二月(即2月、8月)1至10日进行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省局在各市州局上报月份的次月予以公告。
3.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走逃、失踪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收管理员应继续加强日常巡查,超过三个月仍未缴清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应将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走逃、失踪业户及其欠税情况按本文有关要求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局进行公告。严格欠税数据确认《办法》中所称欠税余额是指纳税人从开业之日起至公告期的上一季度(半年)末累计欠缴的税额。
4.主管国税机关向市州局报送资料的方式由各市州局自行决定。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