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农产品免税(免税农产品免什么税)
作者:汤达开 发布时间:2022-03-29 12:35:04 点赞:次
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征税范围为: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3.农民合作社成员销售自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玉米面、渣等)。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7.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纳税人享受该免税政策后。
8.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虽然放弃农产品免税政策,依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一、鲜活农产品免税(免税农产品免什么税),如何开始分析
1.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蔬菜流通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即购买上述鲜活肉蛋产品的纳税人不能抵扣所购产品的进项税。
4.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销售(包括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农产品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为部分鲜活肉产品和鲜活蛋产品。

二、鲜活农产品免税(免税农产品免什么税),怎样去理解
1.如果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代开专票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余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部分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2.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3.放弃免税权后,您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再开具免税字样的发票。
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5.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及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