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免三减半)
作者:李善合 发布时间:2022-03-29 14:15:24 点赞:次
1.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见附图)执行。
2.从理论上来讲,软件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预期适用税率可能存在3种:零税率、减半税率和25%税率。
3.这就是俗称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贵公司在新所得税法下选择优惠经济开发区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为15%。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甲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为12000万元,会计采用直线法分6年折旧,计税时采用直线法分3年折旧,2011年为甲公司首个获得年度。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免三减半),怎么去详解
1.手续办理完毕后,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可按15%的税率核定预缴所得税或享受过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例如本案例的2011年与2012年。
3.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第项至第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开发区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税,按25%的法定税率征税,过渡期按18%的优惠税率征税。
4.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个月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5.在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

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免三减半),怎么表达
1.会计处理软件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属于所得税直接减免,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29号公告应该针对的是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成立且符合七个条件的软件企业,2020年成立的是否适用得看2021年是否有发布新的文件。
2.对两免三减半期间的递延所得税会计税务处理梳理如下。根据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只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在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
3.该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