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作者:沈联合 发布时间:2022-03-29 16:46:23 点赞:次
1.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在会计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该项纳税义务与损益无关,其应交所得税不能计人当期所得税费用。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4.2002年10月20日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支付货款70,余款不再偿还。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只是规定债务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没有要求纳税人在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时是否报批。
5.第十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纳税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换入存货的品种(或类型)、数量、会计成本、计税成本、领用、销售时间等项目进行备查登记,为年终准确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奠定基础。

一、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如何做研究
1.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2.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的60日内,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3.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这里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是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的差额,即为380000元,非现金资产公允价351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是29000元。债务人甲企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即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下的所得税处理[例]2001年3月5日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00,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
5.无论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均应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

二、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要怎么简答
1.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0000元。债务人甲企业由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将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应于当期纳税。
2.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甲企业合计应调减所得额合计是51000元。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应免征增值税,如果售价高于原价,则应适用4%的征收率并减征50%。
3.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002年9月20日经协商。
4.甲企业随即支付了70,000元货款。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
5.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6.务重组的商业目的;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