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征税款的期限(税款的追缴期限)
作者:安晨 发布时间:2022-03-29 17:21:43 点赞:次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3.对于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少缴税款,比如政策理解有误造成少缴税款的,税法并没有具体规定。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4.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限期追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最高法明确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减去查案时间的时间点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实质上也相当于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
5.《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追征税款的期限(税款的追缴期限),如何开始阐释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字时间为准。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重点需要明白偷税、抗税、骗税的概念或者范围。
2.3年或5年的追缴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例如: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迟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4.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合法有效的补缴要求必须是先明确税务机关责任,经过行政纠错程序之后再提出。

二、追征税款的期限(税款的追缴期限),要怎样总述
1.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为准。这里可以看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为三年。偷税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在三年五年内追征,如果在三年五年内责令纳税人补税纳税人未缴纳,这时就属于欠税性质,可以无限期追征。追征期限为两年的情况税务机关对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以两年为追究时效。
3.5月31日为纳税人应缴纳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均可以自行申报和调整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6月1日起计算。
4.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5.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