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的原则)
作者:张明意 发布时间:2022-03-29 17:33:19 点赞:次
1.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让纳税人异地办税与人们异地取款一样便利。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深化涉税涉费大数据应用,持续打造税收经济分析拳头产品。基于优化服务、持续改进完善的考虑。
2.打造税务领域贵人服务品牌,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智能、精准的定制服务和线上服务。税收征管法的价值目标定位于保护纳税人权利,旨在提升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和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纳税意识的养成和国家利益的增进。
3.税收强制尚无通说或明确界定,泛指税务领域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拓展增值服务,主要是深度挖掘利用税收数据信息这座金山银库,更好地服务宏观经济决策和社会管理。即国家或各级公权力机关之课税权之行使目的应在于获取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亦即应以财政收入为其目的税捐是作为满足公共财政实现公共任务的需要之用。
5.《行政强制法》强调集中行使行政强制权,一方面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可在法定权限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要件较为笼统抽象;另一方面明确要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税收游走于经济、政治和人权的内在特质,表明两法在交叉运转过程中必然产生隔阂,远非同化具体制度可以缓解和消除。

一、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的原则),如何开始详解
1.隶属行政机关序列的税务部门所实施的税收强制措施自然受到两法共同调整与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将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
2.税收是约束国家权力的内在动因,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载体。当前注重依法行政与规范执法颁行十余年的《税收征管法》已进入修缮期,修法成功尚需时日。值此《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之际,应秉承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宗旨,探求两法冲突的内在根源,以期平衡两法之适用。
3.凡是优于规范要求的已有做法,可以继续保留执行;凡是新的创新做法,税务总局将在今后规范修订完善中予以吸纳。
4.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动态更新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
5.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税费种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和税收撤销权制度;税收强制执行则主要包括拍卖变卖所扣押财物、划拨存款等财产执行罚。优化征管资源配置。
6.我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强制的内容不仅与《行政强制法》有所交叉,还具有经济法和税法的特殊性,应当在其特殊领域范围内继续深化和优化。
7.建立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执法效能。运用税收大数据,完善税收风险管理。

二、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的原则),如何做评析
1.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六个好到2020年建成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首要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瓶颈’制约,回应纳税人关切、消除纳税人‘痛点’、顺应纳税人期盼,使之成为民心工程。按照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要求,抓好依法依规征税收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等工作。
2.要处理好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之间的内外关系,实现税收管理工作与纳税人服务事宜、社会涉税诉求的高效衔接。
3.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征管力量。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征税的目的不再是维持疆域统治和君主需求,而转为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应以明晰行政强制与税收强制的概念及范畴为依归,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对应关系,为纤解两法冲突奠定基础。
4.国税、地税可以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既有利于方便纳税,也有利于方便征管。税务、自然资源、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和非税收入划转、征管工作,增加地方公共财力可持续性。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