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地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作者:陈绪 发布时间:2022-03-29 21:56:43 点赞:次
1.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第九条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3.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第三章证件申领和核发第十一条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4.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决定修改的规章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5.十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扬州地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要怎么简答
1.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十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第十四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3.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废止。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第十条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
5.第二十五条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二、扬州地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如何做阐述
1.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2.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证件式样第七条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第四章证件使用第十五条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