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所得税(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
作者:马举昌 发布时间:2022-03-29 22:05:08 点赞:次
1.因为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定义过于宽泛,难以准确界定。税务机关查增所得的亏损弥补。因为尽管取得同等全球净所得的居民企业缴纳同等数额的本国税收,他们需要缴纳不同的境外税收。
2.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在2025年前重点任务部分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行免税法的适用对象主要针对鼓励类三大产业的企业,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它使得纳税人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最小化。
4.对境内、境外所得进行成本费用分摊的规定操作性差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也规定了对应调整扣除和共同支出分摊等规则。
5.从防范跨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角度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参股免税法确定的持股比例是超过20%(含),且被投资国(地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无疑是正确的,也可以说是重要的创新举措。

一、境外投资所得税(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样才能阐述
1.抵免法和免税法都可以消除双重征税,抵免法体现资本输出中性,而免税法体现了资本输入中性。用、销售费用等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这种方法较之亏损弥补的限制条款应该更具优势,既不削减国内税基,也不需要对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亏损人为设限,我国可以加以借鉴。
2.站在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全球竞争力的角度看,现行政策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尽管我国对抵免法进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抵免法的不利影响,如果企业投资于低税率国家,在抵免法下分回利润补税的问题仍得不到彻底解决。
3.超限额抵免结转限制造成税收抵免不足由于我国对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按照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对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按国别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并且分国别进行抵免,不能以一国的抵免限额余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限额部分。本文介绍国际上对企业境外所得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比较各国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实践,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建议。
4.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目前情况看,不符合免税法条件的居民企业,仍然采用抵免法处理境外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属地税制与全球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其宗旨是尽可能地限制纳税人利用亏损提高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坚持资本中性原则,尽可能地鼓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由此产生的亏损美国允许企业在全球计算冲抵。
5.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基本规定及利弊分析基本规定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与国际双重征税具有密切关联。

二、境外投资所得税(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开始应对
1.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消极所得只能在消极所得所在的篮内进行抵免,而普通所得也只能在普通所得所在的篮内进行抵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如果境外税收低于居民国税收,取得免税境外来源所得的居民企业就比其他居民企业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2.非货币性资产转让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3.资本中性因素是指一国国际税收规则要符合本国资本输入(输出)中性的取向。
4.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