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建筑行业预收账款预缴税)
作者:彭高球 发布时间:2022-03-29 22:40:41 点赞:次
1.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财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根据税收规定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直接纳税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
4.只能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且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之间,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5.以工程结算款扣除预收款后的金额作为基础数据,按照此金额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参照以前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一、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建筑行业预收账款预缴税),如何才能简述
1.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地点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无论是否发生总分包业务,都要预交增值税,具体的预交地点分两种情况。
2.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案例解析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建筑企业仍参照以前的政策进行涉税处理,以下仅针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举例分析。
3.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预收账款时不必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括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二、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建筑行业预收账款预缴税),要怎么样应对
1.如果建筑企业在预收账款时开具了征税发票(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则产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按照现行规定。具体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4.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