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备案能不能补(简易办法征收)
作者:高国光 发布时间:2022-03-30 10:31:25 点赞:次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可以抵减的时间是在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以上规定,混凝土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按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征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不得变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一般纳税人的暂停预缴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销售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十发票开具及补开发票开具一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5.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一、简易征收备案能不能补(简易办法征收),怎样去表达
1.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若之前已在税务机关前台备案成功,申报时附表依然灰化无法填写,可能为以下5种类型的简易计税在备案时未提供项目名称导致。

二、简易征收备案能不能补(简易办法征收),如何去研读
1.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核定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款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项发票补开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