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取暖费税率(2020年供热企业取暖费的税率)
作者:曾正芳 发布时间:2022-03-30 10:38:58 点赞:次
1.供热企业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
3.而外购暖气用于本企业职工取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属于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供热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而且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
4.生产这部分暖气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5.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属于上述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则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我们全部已经开具发票了,所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不含税的销售额就要填写增值税发票上的全部的金额。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供热企业提供暖气给职工使用的增值税处理包括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两方面。

一、营改增后取暖费税率(2020年供热企业取暖费的税率),怎么才能回复
1.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是免增值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甲企业要求,乙企业将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分别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的暖气,当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向职工供暖时,企业都应将其参照市场价格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文件,属于企业自产的暖气,应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单位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以职工个人作为福利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相关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进的暖气是用于向职工供暖,供热企业(销售方)就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将这部分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其购进暖气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贵公司不是上述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后取暖费税率(2020年供热企业取暖费的税率),要怎样阐述
1.我们实现了收入了才去确认,而不是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一次确认收入。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文件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直接以现金发放暖气费给职工个人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供热企业对于向居民供暖票据的使用上,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如果相关的购销合同明确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一部分是代职工缴纳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