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规定)
作者:陈科任 发布时间:2022-03-30 12:29:02 点赞:次
1.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第五章核定征收第三十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被评为丙级的鉴证人,市级地税机关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其他第三十七条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3.具体清算类型划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视情统一确定,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在同一个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类型房地产的,无论是否享受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均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规定),要怎么样理解
1.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2.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争议解决机制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4.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规定),如何去讲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以下简称财税〔1995〕04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3.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4.非直接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是否纳入预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清算申报所需提报的资料做了进一步明确。
5.程》第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对前款所列第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