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
作者:徐东平 发布时间:2022-03-30 13:27:16 点赞:次
1.第一条为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第七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缴费人指引到涉税(费)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2.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缴费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自助办税终端一般应具备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报缴税(费)、完税证明打印等基本功能,各地可根据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加以完善,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自助办税终端24小时提供服务。
3.为方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长春市地税局对办税流程环节实行自我革命,纳税人发起的306项涉税业务全部前移至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能当场办结的全部改为即时办结,经简化后仅保留12项限时办结业务,并实行内部流转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为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事工作目标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支持。
4.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请示本部门负责人予以协调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地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请示本级领导后确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缴费人详细说明,并给以必要帮助。

一、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怎么样才能区分
1.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可通过拨打12366或当地税务机关设立的投诉渠道向税务机关投诉。
2.第十条首问责任人确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首问责任时,必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理由,按规定流程移交其他工作人员,由接受移交人员履行首问职责,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解释工作。第十四条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3.第四条延时服务提示:临近下班时间,税务机关应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缴费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缴费人需要等候时间,并在纳税人、缴费人等候或取号时,及时提醒纳税人、缴费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缴费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4.第四条首问责任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5.智能化办税服务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使长春市地税局办税公开和税收政策宣传的手段更科学、形式更新颖,宣传效果更人性、效果更佳。第九条延时服务权益:税务机关应建立延时服务登记台账,记录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说明情况。
6.第二条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时,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怎么才能简析
1.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办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人至上、热情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原则。第六条延时服务对象:纳税人、缴费人正在办理涉税(费)事宜,下班时仍未办结的;纳税人、缴费人已在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或已在排队叫号系统上取号,下班时仍在等待办理的;第七条延时服务期间,税务人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
3.可以考虑在有条件的银行服务网点、邮政网点、大型社区、商场等单位设置摆放自助终端,积极推进24小时自助办税(费)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自然条件,纳税人、缴费人数量,纳税人、缴费人类型以及需求偏好,确定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的数量及摆放位置。首问责任人包括办税服务厅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的其他税务工作人员。
4.具体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的所有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凡来人或来电所接触的第一位税务人员。
5.办税服务厅负责人为首问责任第一人。第四条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费)业务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缴纳税(费)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6.第四条预约办理的内容包括涉税(费)业务办理、税收政策咨询等,各地可结合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实际,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和公开预约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