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
作者:刘鹛 发布时间:2022-03-30 13:35:58 点赞:次
1.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反担保图示注:这里的反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并非连带保证责任。
2.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5.根据2017年3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来说的。

一、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怎样做表明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3.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4.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6.《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要怎么陈述
1.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收征管实务中,一旦纳税人的交易完成,作为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已经确定。
4.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税款时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