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2016年老项目简易征收)
作者:张思佳 发布时间:2022-03-30 13:47:50 点赞:次
1.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不得合并计税,盈利的就其差额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亏损额不能冲减其盈利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是也属于公共交通运输,可选简易计税。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开具发票时单独在备注栏列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如仅提供车辆的,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仅提供代驾服务的,按人力资源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4.如果是建筑劳务公司的话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2016年老项目简易征收),要怎么评判
1.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3.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大专院校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教育辅助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产,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扣减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向国税机关缴税;小规模纳税人比照第种情形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2016年老项目简易征收),如何简述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被拆迁企业对拆迁补偿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取得的房屋补偿,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取得的房屋补偿,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