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
作者:赵秀梅 发布时间:2022-03-30 15:04:43 点赞:次
1.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2.办税人员身份证(需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的);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管理办法,各市在外出经营管理上掌握标准不增加了纳税人和基层的工作量。办税服务厅开具《外管证》的报验流程: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含省外外埠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3.第七条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税服务厅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录入,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外管证》在云办税服务厅开具后系统自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推送信息。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括号。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如何才能梳理
1.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第二十条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活动管理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外埠纳税人(包括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3.第十四条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已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定期进行巡查巡访,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纳税人和外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4.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5.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怎样才能试析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出经营活动,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3.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厅开具《外管证》的,《外管证》的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主任岗(云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主任在接收确认后视同报验,纳税人不需再到税务机关报验。
4.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第二十一条省内跨县(市、区含跨市)经营的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经营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在60日(含)以内,(合同)经营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再开具《外管证》和报验登记,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