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残疾人保障金(残保金申报)
作者:胡林忠 发布时间:2022-03-30 15:16:32 点赞:次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补缴费款应按照补缴年度相应的政策执行。抵扣数额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总额。
3.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只需如实、正确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其他各项数字均为系统自动计算。按规定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5.通讯运营企业(不含通讯零售服务企业)。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一、申报残疾人保障金(残保金申报),怎样去陈述
1.申报缴纳时间为1月至9月。用人单位需要如实、正确填写各项,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非企业划分: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准。划重点优惠政策在这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所属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六大行业分别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非新办用人单位注销,如果在征期前办理注销手续,应补缴至注销月份前计算的费款;如果在征期后办理注销手续,应退还从注销月份起计算的费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4.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残疾人保障金(残保金申报),要怎么答复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的财政、地税、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其他用人单位其他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240元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残疾人安置抵扣政策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征收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在16000元额度内按年抵扣;按每人每年288元标准征收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在19200元额度内按年抵扣。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保金实行分档减征政策。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应按照缴纳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