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保管期限(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徐荣其 发布时间:2022-03-30 18:21:59 点赞:次
1.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县区级及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应建立档案室;中心税务所、税务所和县级局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应建立资料室或档案柜。
2.属于当年的征管文书资料,一般由征管部门分类保管。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税务登记类。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资料应准确无误,并有统计登记人的签名、盖章。对省局设计的税收征管文书格式,地市、县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文书表面内容不得减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栏次。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对征管文书管理归档,并符合有关要求。县局机关、城市分局以及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当年的征管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份以前,由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按要求组卷、编目、装订后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各级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对征管文书利用的管理。
5.各级税务和档案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使征管档案化管理工作进展迅速,提前半年完成了目标任务。

一、税收征管档案保管期限(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怎么样才能解释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十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2.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3.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4.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

二、税收征管档案保管期限(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要怎样简答
1.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从实际情况看,又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档案工作水平,重点应在应用上下功夫,从效率和效益观点出发,档案工作的目的也在于应用,要防止重管理,轻应用的倾向,认真搞好征管档案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征管档案在税收信息资源中的重要性。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2.中心税务所、税务所和县级局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设资料室或档案柜,用于存放县局统一归档案资料的归档前资料或不纳入县局综合档案室统一归档的征管文书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征管文书资料的管理。相关热词搜索:税收征管实行思考档案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