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陆山青 发布时间:2022-03-30 18:48:10 点赞:次
1.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2.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第七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4.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揭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5.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6.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一、资源税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怎么样才能读懂
1.实施细则还明确,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根据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所称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启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第十条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4.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资源税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怎么做阐明
1.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早在去年6月1日,国家在新疆地区启动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标志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拉开大幕。
3.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4.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第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