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的流程)
作者:高南建 发布时间:2022-03-30 19:46:16 点赞:次
1.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第九条对于稽核系统导入的缺联、作废、失控、比对不符的发票的协查,由于数据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传递,协查经办人员要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及时发起协查,登记《委托协查台帐》(附件一)。
2.各省稽查局负责确定和批准修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人员的使用权设置,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对协查回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4.《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负责检查的人员;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案卷号和归档地;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一律在30天内回复调查结果;对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应当在60天内回复协查结果及税务处理结果。
5.协查资料的收集与管理第十八条协查资料的归档、管理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废止。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一、税务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的流程),怎么才能回答
1.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对于稽核系统导入有问题发票的协查结果。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第二十六条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等。
3.第十三条网络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
4.第十一条协查经办人员收到受托方税务机关返回的协查结果后,应在2日内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税务处理结果清单》(已证实虚开的协查)或《调查结果清单》(有疑问的协查)。对于手工来函的协查信息的回复时限,按照协查函的要求进行回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主动告知对方税务机关。各级稽查局要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0]196号)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协查工作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软件的正确使用,扎扎实实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复意见。解由总局、省局、地市局稽核系统比对后导入协查系统发起协查的本地发票的协查结果。
6.《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二、税务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的流程),如何开始定义
1.动将结果返回给稽核系统,打印出的文书由经办人员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协查工作,明确协查工作职责,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协查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税务协查工作的实际,受托协查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受托协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协查函规定的时间和取证要求进行协查。
2.第十六条受托协查结果发送后,协查经办人员应在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复函》、《税务处理结果清单》或《调查结果清单》,登记《受托协查台帐》(附件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3.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各级国税局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协查工作,确保系统7月1日在我省如期运行。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4.省局稽查局将对地级市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等工作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