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被合并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作者:杨苈 发布时间:2022-03-30 21:47:17 点赞:次
1.在满足经营持续性和股东持续性的企业合并当中,虽然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可理解为负资产)发生权属转移,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了合并企业的股权,对合并的标的资产、负债仍享有间接控制权利和间接偿还义务,而且标的资产延续了合并前的经营事项,资产在实质经营活动和权利最终归属方面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2.股东持续性: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就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能接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来弥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要按所得税清算处理,因为尽管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要承继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被合并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已灭失需要完成其最后的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3.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我们认为根据现有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不应阻却合并各方享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权利,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理解。

一、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被合并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怎么去答复
1.简便原则吸收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应视同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满足经营持续性和股东持续性的企业合并不属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而是一种左手换右手的纸面交易。
2.经营持续性: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第一种观点显然更加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维持税法的口径统一。仍存在一定争议。前者源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期间不同于税收法规要求的申报期间;后者则源于会计准则对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同于税收法规规定的收税基础。
4.否则整个合并交易所有参与方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都应当终止,并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缴税款。企业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当视同清算,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被合并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怎样去讲解
1.有别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当期确认所得、分期纳税的规则,属于一种当期不确认所得,完全否定纳税义务实现的递延纳税规则。
2.特殊性税务处理本身不是对纳税期限的推迟,而是对纳税义务的推迟。
3.(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清算)由此可见,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合并方是不需要清算的。
4.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步涉及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是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全盘资产、负债、劳动力的承接。
5.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符合具有商业实质(不是以推迟或减免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或同一控制下的不支付对价等条件的合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还能接收被合并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比如不超过一定限额的未弥补完的亏损,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在没有偿债及缴纳过清算所得税时是不能对税前利润进行分配,因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间吸收合并,被注销企业不需要清算,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注销清算所得税,也就不是必须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