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作者:徐天鸿 发布时间:2022-03-30 21:56:14 点赞:次
1.在我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报备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相关的资料应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自用、出租或赠与他人视同实现销售的,其开发该房地产的成本、费用,可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计算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2.在预征率报备时,纳税人对分期项目的范围及划分依据进行书面说明。
3.第十三条本章第十二条所称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工程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已签署《工程造价结(决)算书》,全部实现销售并且收入、成本和费用已全部准确核算清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4.第二章征收范围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我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怎么样才能总述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计算:以该项目的转让收入(含预收款)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2.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得出增值额和增值率,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应缴税款占应税收入的百分比为依据,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
3.第五条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原规定执行。
4.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土地受让合同(或房地产无偿划拨土地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批复;税务登记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指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纳税人在报备时应提供能按照清算单位准确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明细账账页复印件。
5.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第九条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本办法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如何去区分
1.第二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自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2.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他纳税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第三章征收依据第六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3.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所转让房地产所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各旗县区地税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必要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监管台帐,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情况。
4.指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交纳的有关费用。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5.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售价和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