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捐赠免税(疫情捐赠免税政策)
作者:李建文 发布时间:2022-04-01 15:59:44 点赞:次
1.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还对公益捐赠最新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2.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4.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能否享受税收政策。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一、疫情捐赠免税(疫情捐赠免税政策),怎么做区分
1.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为便于疫情捐赠防护物资通关手续的快速办理,受赠医院可直接向广东各通关口岸通关现场申请办理登记放行,后续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2.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知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3.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5.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6.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二、疫情捐赠免税(疫情捐赠免税政策),如何领悟
1.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就疫情期间关于公益捐赠税收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2.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快件,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3.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4.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费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缴费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7.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慈善捐赠免税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