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主体就是司法会计师)
作者:汪玉涵 发布时间:2022-04-02 07:09:28 点赞:次
1.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属于八类诉讼证据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鉴定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为了能够长远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积极进取,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2.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同等,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和交叉询问,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正确的有效途径。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已初具规模,并不断在探索中前进着。
3.比如经过质证的当事人双方共同书写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若缺少可以证明经济事项全部、真实发生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也不宜轻易将其提取为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证据。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又可以规避责任,也避免了对诉讼秩序的扰乱。
4.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是否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故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未经委托人补充或确认,自行通过观察、询问、函证等手段取得的材料不属于鉴定材料,提炼出的证据也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证据。根据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
5.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一、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主体就是司法会计师),要怎么样简述
1.资格的四类人是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已经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部门的专职司法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财会专家和学者,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为会计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新的经济刺激点,保证了事务所在同行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2.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这样做主要有四点理由: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财务会计信息鉴定业务,当然也就是注册会计师法定的垄断业务。
3.补充协议不能视为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仅是对付款方式和收款主体的表述。
4.司法鉴定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国的司法会计体系进步飞速,由于我国司法会计体系起步时间晚,发展时间不充分,不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会计司法体系包括会计司法鉴定制度都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主体就是司法会计师),如何才能诠释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
2.由于虚假诉讼的存在,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不能轻信经过质证的鉴定材料。大部分中小型规模的会计事务所都看到了新的业务发展希望,为此特意聘请了专业性的司法鉴定人员从事相关业务。
3.虽然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不论是专业知识储备和职业水平上来看都向着日益优化的趋势发展着,由于行业竞争的白热化,不少中小型规模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生存压力也越来越大。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是会计事务所求生存、求发展的基石存在{2}。《决定》规定的鉴定人的条件并不比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条件严格。
4.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资料。
5.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通常会经过鉴定材料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程序。本文就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若干基础理论进行探讨。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资料的名称、种类、数量、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会计侦查是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材料的根本途径和手段160。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不是鉴定材料的取证主体,而是从鉴定材料中提取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证据的取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