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5000万怎样缴税(当日/消息)
作者:陈刚云 发布时间:2022-11-30 13:59:02 点赞:次
这几年,全民经纪人成为房地产销售的的一种模式。这种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房源,任何人带来客户都可以拿到佣金的房产销售模式,确实吸引了不少眼球。但是,隔行如隔山,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其专业性。不具备专业经验的个人蜂拥而入,会导致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增多,纠纷也就随之而来。其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就是居间费,平常我们称之为佣金。

最近即墨法院公开的一则判例,就牵涉到了居间费的争议:全民经纪人推荐来的客户提交网签并交款后,因故要求退房并拿到退款。全民经纪人与置业公司因该客户的佣金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
置业公司认为,买卖没有成交钱也退了,不该支付佣金。全民经纪人则认为,既然佣金细则里规定网签成功并交清首付款就能拿到佣金,那就应该支付佣金,后来退房的纠纷与支付佣金无关。
而法院通过一审、二审,支持了全民经纪人的主张,一起来看看审理的详情吧。

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为推销青岛三盛国际海岸项目,对外采取全民营销活动,凡年满18周岁能够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即可认证为全民经纪人。这份《三盛国际海岸全民营销细则》中明确,被推荐人成功签订网签合同并交清首付款后,全民经纪人即可获得相应奖励。
在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人员的介绍下,市民张女士下载了该项目的公众号系统,并介绍客户于某一家购买该项目三期的两处住房。张女士保存的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公众号系统显示:这两处住房签约成交,签约时间均为2018年12月12日。张女士称,当时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员工吴某某与李某某口头承诺,介绍一套房子给介绍费5000元。经张女士多次催要,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份将其中一处房屋的介绍费以5000元购物卡的形式付给了张女士,而另一处房屋的的介绍费5000元一直拒付。
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给张女士的理由是:这处房屋的客户当时交纳了全部房款,提交了网签,但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后因其他原因,于2020年5月将房款全部退回给客户,该房现处于待售状态。
张女士并不认可这个理由,她认为,该处房屋在系统显示于2019年11月19日已经网签成功并付清首付,之后客户再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与其无关,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应当支付5000元介绍费。不仅应该支付介绍费,还要支付迟付介绍费的利息。
争议无果,双方遂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的公众号系统显示签约成功,应视为张女士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双方合同成立,因此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因其他原因,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全部购房款退回客户,对此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属于其与客户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该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期限及逾期利率负担,依法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相应利息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张女士报酬5000元,并负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该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微信公众号系统显示内容会随着房源的交易情况不断变化的,公司向客户退还房款后,已在系统中更新信息,明确“签约作废”。并且,所谓的签约仅系提交网签备案,网签登记备案制度系保障客户权益采取的行政措施,并非表明已经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张女士推荐的客户最终并未成交,也从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三盛岭海2.2期的该处房屋处于待售状态。因此,张女士并未促成该公司与客户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是否实际交易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以房产最终未销售为由,主张不支付居间费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女士为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推荐客户,该的公众号系统显示签约成功,且签约客户亦支付首付款,故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据《三盛国际海岸全民营销细则》向张女士支付居间费。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其实,任何事情都有其多面性。全民经纪人的模式为房地产企业拓展了营销广度,也必定会扩大纠纷面积。本案中,看起来是房地产企业制定的营销细则出了问题,实际上还是房地产企业在应对新模式时,准备得不够充分,也缺乏严谨,有急于跟风之嫌。为了推广的易行而降低门槛,那就要作好应对的准备,而不是等出了事再抱怨模式或者其他突发因素。没有人可以享有一件事所有的好处,而不应对其带来的坏处,这是常识。
文/花满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