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增值税发票(实时/要点)
作者:谢海鸾 发布时间:2022-12-01 14:22:32 点赞:次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5】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说明:本案为发回重审一审案件。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将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国内其他众多法院都是将行为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可见类案并未同判。
一、简介:
(一)被告人刘某作为中间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另案处理)从A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作为中间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被告人李某从C合作社向**的潍坊D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3份,税额*百万元。
二、本案经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既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故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二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案另一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下,从C合作社向D公司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故被告人李某被判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原一审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原一审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涉案退缴税款*百万元,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依法上缴,涉案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