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的会计分录(累计折旧的会计分录)
作者:李双庆 发布时间:2022-04-04 06:16:24 点赞:次
1.参考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3.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的会计分录(累计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何诠释
1.参考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内容界限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3.生产车间计提的折旧只能先计入制造费用科目,再通过一定的比率分配到各产品当中,计入生产成本。
4.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二、折旧的会计分录(累计折旧的会计分录),怎么样才能理解
1.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3.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