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解读(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
作者:郭华兵 发布时间:2022-04-06 04:55:16 点赞:次
1.第十五条纳税年度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报纳税不一定要补税。征求意见稿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基本参照现行税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点评与解读这里最大的变化是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重大调整。再假设发放年终奖且按照最优方式发放,则按照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2385元。
3.这种换算只是大致反映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情况。
4.延续代扣代缴制度目前,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面临很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往往无从知晓,草案延续了现行规定,仍然将代扣代缴制度作为普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并在事后的税务风险应对中检查企业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存在应扣未扣、已扣未解缴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5.点评与解读个人所得税征管仅靠税务部门是做不好的。点评与解读汇算清缴退税业务肯定大增,需要有相关的依据。

一、个税修正案解读(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怎么才能回答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已经是对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的国内法规定。
2.点评与解读综合所得概念引入之后,需要界定纳税年度,只要是非居民个人,不管有无扣缴义务人,只要符合两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条件,就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所得的级距作了调整。
3.该税率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在收入总额一定下,结构的变化将不再影响税款的计算,提高了税法的确定性,国税函〔2004〕952号等关于税目界定的规定,也将结束其历史使命。
4.综合征收制度,将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确定性,充分实践量能课税原则,一定程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调节方面的经济职能,具体而言:其目前除了特殊行业外,企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发放方式对个人应纳税总额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季度奖合并至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
5.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继续教育费用支出是否不予扣除。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未作调整。

二、个税修正案解读(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怎样去界定
1.其综合计税后,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群体如律师、教授等,其税负将有所上升。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士。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点评与解读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
3.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365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又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4.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本次个税修订,并未调整股份转让、股息、租金等资本利得的税收政策,而其恰恰是拉大收入差距的重要根源之一。
5.其他说明构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并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通知。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