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追缴期限(税务追缴期限实施细则)
作者:练国华 发布时间:2022-04-06 05:36:48 点赞:次
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自治区地税局行政处罚权57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尚未造成或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义务人在向当地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强制执行。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一、税务追缴期限(税务追缴期限实施细则),怎么样才能评述
1.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6.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开业6个月以上,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8.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二、税务追缴期限(税务追缴期限实施细则),如何成功理解
1.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2.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3.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55注册税务师执业期间有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等情形的处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以上发票原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4.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如企业有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6.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