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税申报(江苏个税申报通讯费)
作者:黄敬银 发布时间:2022-04-06 20:42:16 点赞:次
1.企业所在区域不同,各地规定的标准也各有差距,很难有一个标准的统一答案。
2.按照鲁地税二函[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因文件下发时山东省未进行车改,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文件是针对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补贴做出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性并不确定,山东省内大部分企业仍参照该文件执行,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4.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6.对于出差补贴,全国大部分省市区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发票,只有极少数省市区要求必须提供发票。一些企业给职工报销通讯费,虽然通讯费用是个人和企业的小支出,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各企业财务需要根据企业发放的通讯费用额,再结合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一、江苏个税申报(江苏个税申报通讯费),怎样应对
1.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各省市标准不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最高限额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
6.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员工出差报销时提供了发票,其出差补贴是不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二、江苏个税申报(江苏个税申报通讯费),如何去详解
1.截止目前为止,山东省再未出台文件对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做相关规定。
2.对于没有专门出台企业员工出差补贴标准的省市区,实务中一般都是参照当地财政厅出台的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员工出差标准。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核实后报省局备案,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或报销的公务用车费用,需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3.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