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
作者:郑贺民 发布时间:2022-04-07 12:33:47 点赞:次
1.税务机关只要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拍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37条:适用于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执行环节税收执法环节可分为:征收、管理、稽查。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只限于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5.注意:对扣缴义务人不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为此类纳税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税务机关走程序的过程中,他就溜之大吉了。55条:标的应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6.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分为两类:从事成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已经取得税务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

一、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怎么能认知
1.包含财政部统一考试题库,遵循2015年版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章目编排,标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的标的范围即为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实施数额。附:《征管法》有关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第三十七条。37条、38条:发生在纳税期之前,标的只包括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查看答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初级会计考试时间从5月12日开始,希望大家在复习过程充分利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进行夯实基础,执行手段根据38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手段:书面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怎么读懂
1.如果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况的。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是以提供纳税担保为前置程序,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实现国家税收权益,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3.勤奋是备考初级会计的基本准则,想要初级会计考试成功,需要认真努力的复习。
4.扣押、查封财产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