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留抵退税(期末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区别)
作者:严阿根 发布时间:2022-04-07 14:18:52 点赞:次
1.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4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均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就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3.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留抵退税政策不会产生额外的附加税费负担。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一、期末留抵退税(期末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区别),怎样做分析
1.该纳税人在4月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不管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还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都是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的。
2.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建议你企业办理完了存量留抵退税后接着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3.情况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4.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大幅消化存量留抵税额,是对此前增值税改革的深化和持续推进。
5.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期末留抵退税(期末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区别),要怎么评述
1.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今年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此举有利于稳增长,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情况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
2.存量留抵退税以2019年3月31日期末为标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3.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即2019年3月31日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孰低确定。
4.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常规操作,减税可以促进企业增加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