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障措施(税收保障办法)
作者:郑松辉 发布时间:2022-04-07 14:32:45 点赞:次
1.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和加强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纳税人需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税收救济、电子缴税等服务。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
2.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3.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4.第十八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准确、完整地报送至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
5.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一、税收保障措施(税收保障办法),怎么能表达
1.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款征缴异议协调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纳税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办税服务程序,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第十九条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
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征收或者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信息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控,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防止税收流失。
4.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
5.第十七条举办商业性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6.提供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

二、税收保障措施(税收保障办法),怎样去认识
1.第二十五条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变更、注销及年检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2.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第三章税收服务与监督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等事项,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第七章保障机制第三十一条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处理、分析信息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第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向产生涉税信息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调查第三方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信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4.第九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