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收入分配(村集体收入分配法律规定)
作者:曹祖威 发布时间:2022-04-07 16:44:45 点赞:次
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会计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3.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集体收入分配(村集体收入分配法律规定),如何快速描述
1.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
2.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其设立的企业的财务档案、经济合同等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存。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
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针对调查发现个别村存在应收益的项目不清,实绩不准的现象,要求各村在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先准确核算当年总收入、总支出及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4.鼓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符合条件可以转制为经济合作社。

二、村集体收入分配(村集体收入分配法律规定),如何简析
1.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
2.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4.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