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务凭证罪(隐匿财务凭证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韦利娜 发布时间:2022-04-08 05:46:16 点赞:次
1.提醒2: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提醒6: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如果只是单一的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则只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如果只有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则只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业务最初发生时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发票、收据等,后者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按其内容进行归类并填制的凭证,是登入账簿的直接证据。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风险防范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做好风险防范:提醒1: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不能一概而论,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
3.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种: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一、隐匿财务凭证罪(隐匿财务凭证罪的犯罪主体),怎样去表达
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正式立法,成为规制的对象。
2.提醒3: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信息的载体。
3.值得我们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梳理。
4.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段莫过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公司及其他组织有义务保管好会计资料,且保管期限非由本单位任意选择,而是有法定限制。
6.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同样也能够成为本罪主体。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构成一般认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隐匿财务凭证罪(隐匿财务凭证罪的犯罪主体),怎么去解读
1.对于新型的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删除、粉碎或者对电脑进行物理损害导致其灭失。
2.会计账簿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刑法学家也有关于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等论述,本文对此不做阐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销售后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税款,其行为构成偷税罪。
4.我国有《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整套管理制度,这些规定里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与处置都有着详尽的规定。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公布之日起,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隐匿、故意销毁,就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法沿革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没有针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