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程序(税务听证程序如何进行)
作者:冯国涛 发布时间:2022-04-08 20:08:20 点赞:次
1.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在我国的税收执法实践中,几乎没有税务机关将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事先告知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这是对陈述申辩权最大的误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再让当事人陈述申辩,这就相当于税务处罚决定作出后再让当事人申请听证,对于处理处罚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2.规定听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笔者建议修订《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要求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举行听证未免强人所难。

一、税务听证程序(税务听证程序如何进行),怎么去应对
1.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这样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化解税企争议,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增加征纳双方的负担。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据《办法》规定,目前税务听证的申请范围仅限于较大金额的罚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3.税务机关也应将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事先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否则陈述申辩权将形同虚设。
4.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在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前享有听证权,除非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推导。
5.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税务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完善。15日的期限,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要求,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6.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兼顾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

二、税务听证程序(税务听证程序如何进行),如何举例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主体本市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该税务机关为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主体。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在记录上签名捺印。
2.《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3.该规定过于宽泛,税务机关是否负有告知义务,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时间等问题均不明确,导致在税收执法实务中名存实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
4.当场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述申辩权的一个方式而已。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的效力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