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中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可以不履行吗)
作者:王海政 发布时间:2022-04-08 22:13:15 点赞:次
1.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固定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针对投标人的技术应用、经营成本、管理水平等影响成本价格因素的判断,最熟悉的人莫过于投标人自身,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方面符合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理念、节省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亦是投标人行使澄清权利的具体表现,投标人有权对投标价格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避免被认定为投标行为无效。
3.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在进行承包时,承包人如果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内容、风险范围和报价不进行调整的时候,就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认定投标人的成本价时,一般以第二部分费用总和是否低于成本作为认定依据,其中第二部分的有限竞争费用需要由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说明相应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而后评标委员会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及竞争情况等确定实际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系依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价格信息编制的,由于没有考量不同承建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同部分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出的招标项目参考价一样,鉴定意见仅具有参考价值,其更接近于社会平均成本,而并非实际中标人的实际成本价,最终成本价的确定,仍应按照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加以判断。

一、低于成本价中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可以不履行吗),怎么能研读
1.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逐利始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了弥补投标报价过低的亏损,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或者不得不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人工材料的投入,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一般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需要提醒施工企业重视的是,低价报价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形成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也只能行业内所有的企业利益,对此要求企业应加强项目合规管理,杜绝低于成本价报价行为。
3.所谓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该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而按该法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正是骗标的其他方式。投标人的报价一般被分为三个部分予以综合考量:第一部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部分为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第三部分为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可以不履行吗),如何成功试析
1.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增加中标几率、抢占建筑市场、前期评估不科学,有时会选择低于成本价报价。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漏项的价格也不补。
2.原告新淮建筑公司与中淮建筑公司等其他建筑公司一同参与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若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为成本价的判断依据,则会造成那些实力稍弱的投标人将亏本中标或被变相限制投标权利的局面。
3.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对投标价按三个部分划分,以标底为基准,对各部分报价考核评分以确定合理的中标价。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由于新淮建筑公司与中淮建筑公司一直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双方在一同竞标时便各不相让。
4.这种低于成本价签订合同承接工程的不正当竞争的做法,也必定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