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作者:张英华 发布时间:2022-04-09 17:38:23 点赞:次
1.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
2.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第十三条来访实名举报的,检察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举报事项被监督、交办、报送或者移送的,应当告知目的地;如果是临时检查,应建议检察官补充信息。
3.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第十八条县税务局未设立稽查局受理的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报请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4.第二十一条申报中心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申报事项进行监督和交办。

一、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怎么去区分
1.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通过邮件、网络、传真等方式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2.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机构设置变化,《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

二、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要怎么样评析
1.第三十一条实名举报事项的处理,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负责答复。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七条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应当回避。
3.第十七条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