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作者:孙卫平 发布时间:2022-03-29 05:05:48 点赞: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本期华税文章将对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政策进行梳理,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该部分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是购进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一、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如何才能研读
1.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需要更新而出售。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点击查看答案第3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进项税的,缴纳增值税时的税率为。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4.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填写销售额的3%。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怎么做确定
1.相关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固定资产相关概念: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