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作者:陈念明 发布时间:2022-04-09 19:02:21 点赞: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第二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税务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怎么样才能区分
1.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条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四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

二、税务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怎么做举例
1.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九十三条各级税务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4.第二十一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