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作者:祖宝珠 发布时间:2022-04-10 12:28:59 点赞:次
1.是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只要盖有公章属直接签收。案例一纳税人逃避税款拒不露面,其母亲经常帮其料理业务,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将税务文书留置其母亲处,并且完全可以将税务文书转交。
2.2013年8月26日,东区稽查局前往上诉人住所地直接送达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现上诉人住所地已无人员办公,税务代理是指将在一定的代理范围内,为委托人代理有关各种税务事项行为的人。东区稽查局在没有合法有效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文书适用范围税务文书的法定送达方式目前主要有五种,依次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无须使用该文书。
3.2013年9月9日,东区稽查局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被上诉人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告送达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30日,至2013年10月8日期满。稽查局在没有合法有效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案例同样采取了邮寄送达,门岗签收了邮件,纳税人说里面空无一物。

一、税务文书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怎么样才能界定
1.2013年10月9日,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东区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被上诉人的公章予以确认。被告根据已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向原告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履行追缴欠税义务的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该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两年时效。
2.师却说非同住;案例当税务人员将税务文书当面向纳税人送达时,该纳税人拒不签收,税务人员将文书留在其面前,并且照像取证,不知文书送达是否有效。《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期满后,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对坚固顽化、故意对抗、刁难送达人员的纳税人,要处罚和执行到位,推进执法互动。
3.定税一人说了算,报表资料一支笔,核定定额或税额不测算,一般处罚程序不告知,纳税人的陈述申辩不记录、不采纳,没有有效地记录税收执法过程。税务文书送达的风险,主要有税务内部的不规范和纳税人的不配合,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真情和诚信感化纳税人,减少对立对抗情绪,争取主动配合。
4.单位作为收件人时:单位负责收发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收发制度来判定;只盖财务章属代收性质,公章属直接收。

二、税务文书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怎样详解
1.办案认真负责,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欧阳平,上海税务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2日来源:上海税务辩护律师[导读]:欧阳平,上海税务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
2.制作要求是《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文书制作要点。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选择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务行政的推动作用。
3.委托送达:当事人在异地,向其送达文书,可以委托当地税务机关代为送达,把要送的文书和回证空白件一并寄出;当事人失去人身自由,可以委托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必须取得被送达人签名的送达回证。税务代理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有关税务的行为。
4.驳回原告广州市桥澳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制作和使用税务文书、制作文书不向纳税人送达、虽向纳税人送达未保管归档税务文书和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