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契税(不动产证契税退税)
作者:韦世益 发布时间:2022-04-10 18:12:20 点赞:次
1.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享受。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关于信息保密的规定《契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对于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个人,并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5.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6.《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一、不动产证契税(不动产证契税退税),如何去分析
1.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2.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关于契税法退税事项的办理规定《公告》第七条拟明确办理《契税法》第十二条、财税拟制发的执行口径公告规定的四类退税事项需提交的资料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方式。关于优化办税流程、简化资料提供契税纳税申报是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重要事项。
3.关于契税申报所需资料《公告》第五条拟明确契税申报需填报的税源明细表和四类资料。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可不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4.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征管执行,《公告》第三条拟进一步细化了契税计税依据不含税的三种情况。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现说明如下:主要内容《公告》分为12条,对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优化服务等基本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5.个人购买住房,与上述规定不符合的,不应当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契税。基本延续现行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
6.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二、不动产证契税(不动产证契税退税),怎么才能评判
1.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关系民生福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2.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3.为简化资料提供,第十条拟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可不提供完税凭证或不开具联系单。
4.根据《民法典》《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公告》第八条拟明确依法予以保密的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十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