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财务规则(基建财务规则解读)
作者:余静梁 发布时间:2022-04-12 09:45:37 点赞:次
1.第十五条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2.第三十五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3.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4.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

一、基建财务规则(基建财务规则解读),怎么能读懂
1.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2.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3.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九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四十七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4.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5.第四十六条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基建财务规则(基建财务规则解读),怎样简析
1.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2.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3.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4.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第五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